新聞分類

7月初,一項即將實施的新規則在外貿圈內引發熱議。

根據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》第六條、第七條:
“六、生產銷售企業出口貨物,應就其出口貨物取得的收入依法計算并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。其中,企業通過自營方式出口貨物的,應申報其出口本企業生產銷售貨物對應的收入;企業通過委托方式出口貨物的,應申報其委托出口本企業貨物對應的收入。
七、以代理,包括以市場采購貿易、外貿綜合服務等方式代理出口貨物的企業,在預繳申報時應同步報送實際委托出口方基礎信息和出口金額情況(附件2)。企業未準確報送實際委托出口方基礎信息和出口金額的,應作為自營方式,由該企業承擔相應出口金額應申報繳納的企業所得稅。實際委托出口方是指出口貨物的實際生產銷售單位。”
該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公告地址:
https://www.gov.cn/zhengce/zhengceku/202507/content_7032925.htm
代理出口企業必須填寫并申報以下表格:

大家可能還記得2025年3月,國家稅務總局、財政部等五部門發布《關于應征國內環節稅貨物出口優化服務規范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》(2025年第8號),當時已經直指“買單出口”亂象,要求出口應征稅貨物企業需完成稅務登記確認后方可辦理海關手續,注銷前須先完成稅務清算。
7月的公告則進一步規范了出口企業預繳申報管理,修訂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,明確代理出口企業需同步報送委托方信息,否則視同自營出口承擔納稅義務,堵住內外銷收入混報漏洞。
這意味著:
代理企業(買單方)必須履行信息報送義務,否則將承擔本不該由自己承擔的巨額企業所得稅風險。這大大提高了其參與“買單”的違法成本和風險。
實際委托出口方(真實貨主)的身份和信息被要求強制披露,意味著其出口收入及利潤必須納入正規的所得稅申報體系,無法再通過“買單”隱藏。
可以預見,隨著買單出口被再次收緊,外貿的門檻更高了一些,你怎么看?留言說說!
素材來源焦點視界